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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旅行社信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新闻来源:金华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18-09-05】 【阅读次数:842】 【打印】

义乌市旅行社信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诚信行为,保障旅行社合法权益,提高其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义乌市社会法人信用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信用扣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4分:

(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

(二)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四)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或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五)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六)一般突发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或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四)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或拒不履行合同的;

(五)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六)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事件的;

(七)拒不执行已生效旅游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事件的,一次扣20分。

第五条涉及犯罪的,参照检察院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扣分。

第三章 信用记录应用

第六条

(一)信用等级为A级的旅行社:优先参加评优评先;

(二)信用等级为B级的旅行社:不奖不惩;

(三)信用等级为C、D级的旅行社:不参与评优评先;

(四)信用等级为E级的旅行社:

1、不参与评优评先;

2、根据旅行社条例视情进行相关处罚。

第四章 信用加分

第七条获得义乌市级、金华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可分别得到3分、5分、8分、10分的加分。

第五章

第八条本意见中涉及的信用扣分主体,均为已取得义乌市旅展委审批发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第九条本意见中的信用扣分规则与《义乌市社会法人信用评分办法》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义乌市社会法人信用评分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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