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邹强 通讯员 马俐)一对老夫妻在旅游途中意外受伤,为了获得更多赔偿金,两人不惜铤而走险,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昨天,吴中法院针对伪造证据这一行为,向这对年过六旬的老夫妻作出分别罚款五千元的决定。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首次对伪造证据的个人开出“罚单”。
去年9月3日,一个旅行团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客车到青海湖游玩。由于驾驶员超速行驶,满载游客的大巴车在转弯时侧翻,车上十余名游客受伤乃至死亡。64岁的于大爷和沈大妈也在其中,都受了重伤。事后,夫妻俩分别递了状纸,向旅行社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近30万元,其中还包括1万多元的“误工费”。
60岁已是该退休的年龄,这误工费从何说起?老夫妻向法院提交了“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和盖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南门支行核算用章”的“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对账单上显示,去年8月之前,二人每月均有工资进账,而去年9月受伤后,就没有再收到工资了。老夫妻说,这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他们受伤前仍在工作,伤后停工停薪,从而产生了误工费。
虽然证据看似充分,但承办法官仍然谨慎地来到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进行调查。一查之下,果然发现问题。原来,工商银行根本没有“南门支行”这个网点,卡号内的实际交易明细,也与二人提供的信息对不上。很显然,这两份对账单是伪造的。庭审中,法官要求沈大妈对此作出解释,但她支支吾吾说不清。最终,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对夫妻二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同时,在案件判决中,法院对误工费也不予支持。
“在诉讼中伪造证据,直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法院案件审理秩序,性质恶劣。对于这种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吴中法院法官介绍,该院已经摸索出一套覆盖诉讼全程的“诉前防控、诉中甄别、诉后查处与救济”的打假机制,用于防范惩处不诚信诉讼行为。有个别当事人怀着侥幸心理,在诉讼中作出不诚信行为,最后只能是得不偿失。